(2015)陵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君兰、李培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君兰,李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87号申请人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君兰,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李培杰,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君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