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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非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叶炯达、吴珊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炯达,吴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非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盛性毅,局长。被执行人叶炯达。被执行人吴珊珊。申请执行人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叶炯达、吴珊珊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玉计生征字(2014)第1-1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两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7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缴付社会抚养费17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台玉行审字第11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叶炯达、吴珊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前支付执行款17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450元。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吴珊珊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予以扣划,执行到位人民币27750元;同时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登记的房地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约定由两被执行人分期履行170000元,于2015年5月14日前付11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当日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82250元。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自愿书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书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玉计生征字(2014)第1-1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倪孔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娄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