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山东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东增压器有限公司、邱长国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东增压器有限公司,邱长国,罗仕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201号原告山东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阳路**号。被告江苏华东增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镇工业集中区。被告邱长国。被告罗仕红。原告山东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东增压器有限公司、邱长国、罗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华东增压器有限公司、邱长国、罗仕红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光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