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与成都志诚雅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成都志诚雅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136号原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饶咏,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梅,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李勇,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成都志诚雅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贺兴成。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志诚雅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冠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