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21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卢某某名下的皖******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了案件的判决顺利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卢某某名下的皖******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文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查逢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