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余佳友与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佳友,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225号原告:余佳友。被告: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南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杨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锋,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汤英,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佳友诉被告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佳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余佳友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佳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余佳友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