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石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男,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2414。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4日对其执行逮捕。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石某驾驶桂C×××××小型普通客车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自西向东方向行驶时与同向行行驶的由被害人邓某驾驶的东风牌小汽车在榕月路路口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但无人员伤亡。被告人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92.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判处五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驾驶桂C×××××小型普通客车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榕月路路口右转弯时,碰撞由被害人邓某驾驶的粤C×××××东风牌小汽车,发生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邓某案发后立即报警,民警赶至案发现场,发现被告人石某在现场大声吵闹,有酒后驾驶嫌疑,于是将其控制并带到珠海市三灶医院抽血。被告人石某极不配合,后民警对其强行抽血检查。2014年12月22日,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对被告人石某取保候审。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92.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害人邓某驾驶的粤C×××××东风牌小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007元。交警部门认为,被告人石某驾驶车辆越过中心线,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邓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石某于2014年12月5日赔偿被害人邓某车辆维修费和鉴定费共计人民币7500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害人邓某的陈述;2.被告人石某的供述;3.证人孔某、李某的证言;4.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材料;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及保险单;6.被告人石某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8.处警经过、到案经过;9.《赔偿协议书》;10.被告人石某家庭情况证明材料;11.《珠海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3.《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存根》;14.鉴定意见:珠公司化鉴字(2014)2288号《理化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且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石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要构成自首,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于本案,被告人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要求,因此要审查其有无自动投案情节。经查,被告人石某案发后并没有主动报警,且民警到场要求其抽血检查时,其拒绝配合,其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不构成自首。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金人民陪审员 陈颖珊人民陪审员 张燕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吉常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