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姚晓丽与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晓丽,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姚晓丽,女,汉族,1971年9月20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志方,吉林辽源恒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中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姚晓丽诉被告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姚晓丽负担。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王 拓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