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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姚晓丽与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晓丽,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姚晓丽,女,汉族,1971年9月20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志方,吉林辽源恒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中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姚晓丽诉被告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姚晓丽负担。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王 拓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