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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龙慧莉与龙振海、龙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慧莉,龙振海,龙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龙慧莉,女。委托代理人鲍震岗。被告龙振海,男。被告龙健,男。原告龙慧莉诉被告龙振海、龙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碧梅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慧莉之委托代理人鲍震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振海、龙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慧莉诉称,2013年12月16日,被告龙振海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同时,被告龙健自愿对该借款进行连带担保。现已经逾期一年三个月之久未按约定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龙振海未答辩。被告龙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龙振海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龙慧莉借支人民币2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5分。由被告龙健对此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后,被告龙振海向原告龙慧莉支付了一年的利息。此后,被告对余欠利息分文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龙振海、龙健催还借款及利息,两被告一直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对两被告余欠的利息自愿予以放弃。上述事实,有被告龙振海于2013年12月16日出具的由被告龙健签字担保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龙慧莉与被告龙振海之间的借贷是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龙振海所欠原告龙慧莉借款及其利息应当偿还,被告龙健作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对该担保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龙健对龙振海的此笔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振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龙慧莉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龙健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龙振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预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大道分理处。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判员  邓碧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