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环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骥犯走私废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骥

案由

走私废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环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骥,昆山金海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金���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薛宁,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骥犯走私废物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骥及其辩护人薛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金骥为进口废粉末涂料而于2012年4月注册成立了昆山金海欧商贸有限公司,金骥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骥明知其所要进口的废粉末涂料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为逃避海关监管,仍以该公司名义与太仓三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晖公司”)签订了进口代理协议,委托三晖公司通过伪报品名为“次级粉体涂粉基粉”的方式代理进口,用于国内销售。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金骥以上述方式通过三晖公司向太仓海关申报进口了来自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共计29票废粉末涂料,总重1169.253吨。另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金骥又从马来西亚订购了1票重量为24.792吨的废粉末涂料。该票货物运抵江苏太仓港后,于2014年1月17日被常州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对该票货物样品进行鉴定,其属于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废粉末涂料样品物证照片;进口代理协议、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书证;证人吴某甲、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金骥的供述与辩解;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别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骥以虚假申报等方式逃避��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前述另查明部分的走私行为,属犯罪未遂。被告人金骥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金骥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骥为进口废粉末涂料而于2012年4月注册成立了昆山金海欧商贸有限公司,金骥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骥明知其所要进口的废粉末涂料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为逃避海关监管,仍以该公司名义与太仓三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晖公司”)签订了进口代理协议,委托三晖公司采用伪报品名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废粉末涂料入境,并用于国内销售。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金骥以上述方式通过三晖公司向太仓海关申报进口了来自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共计29票废粉末涂料,总重1169.253吨,并将其销往扬州等地。另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金骥又从马来西亚订购了1票重量为24.792吨的废粉末涂料。该票货物运抵江苏太仓港后,于2014年1月17日被常州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对该票货物样品进行鉴定,其属于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金骥的归案情况。2、证人姚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做废粉末涂料进口生意,被告人金骥在与其共同生活期间了解到进口废粉末涂料的事情,对于走私废粉末涂料属于违法行为被告人金骥是明知的。3、证人吴某甲(三晖公司负责人)、吴某乙(三晖公司业务员)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金骥委托三晖公司以伪报品名等方式办理废粉末涂料的进口报关手续,吴某甲最终是交给钱某做的。4、证人钱某(东晖公司负责人)的证言笔录,证明三晖公司委托东晖公司负责为被告人金骥的废粉末涂料办理进口报关手续,2012年7、8月份到2013年7月份,东晖公司以伪报品名等方式为金骥报关进口废粉末涂料总计一千多吨,大多数来自韩国。5、证人卞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金骥曾经向其销售过废粉末涂料。6、侦查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金骥随身携带的银行卡一张、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两部。7、侦查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2014年1月17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金骥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于编号CMAU5401280集装箱进行开箱,随即提取集装箱内灰色粉末状固体2袋,重量分别为2.01KG和2.05KG。经被告人金骥、证人吴某甲共同指认该批货物系从马来西亚进口来的。8、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证明经鉴定,送检样品(粉末状固体,集装箱号为CMAU5401280)属于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9、常住人口户籍情况证明、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金骥的基本信息。10、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明金海欧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11、昆山金海欧商贸有限公司与太仓三晖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证明被告人金骥以金海欧公司的名义,委托三晖公司通过伪报品名为“次级粉体涂粉基粉”的方式办理涉案废粉末涂料的进���报关手续。12、被告人金骥的银行卡往来记录,证明被告人金骥所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帐号为62×××19的银行卡自2012年1月7日至2013年7月29日的交易明细。13、金海欧公司账户往来记录,证明金海欧公司自2012年4月至2014年8月的银行交易明细。14、太仓三晖贸易有限公司应付账款明细账,证明三晖公司自2012年7月至12月大夫金海欧公司关税、外汇等情况。15、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材料,证明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金骥通过三晖公司向太仓海关申报进口了来自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共计29票废粉末涂料,总重1169.253吨。2013年7月,被告人金骥又从马来西亚订购了1票重量为24.792吨的废粉末涂料。16、被告人金骥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庭供述的犯罪主要事实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骥以伪报���名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其中24.792吨废粉末涂料的走私行为尚未完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金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骥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磊审 判 员  谢唯立代理审判员  金晔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 澍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