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葛万路北大有桥西。法定代表人吴风春,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小站工业园区2号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凤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做出(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3532543.78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49305元,执行费131282元。四、申请执行人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油井管及高压锅炉管项目因本案的附属设施工程及部分装修工程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