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裕民一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崔永策与谢进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策,谢进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裕民一初字第00776号原告崔永策。被告谢进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李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波,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永策与被告谢进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崔永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永策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展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