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邓子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子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1087号罪犯邓子安,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三年以被告人邓子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3年11月11日被假释。因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高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撤销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淄刑执字1934号对被告人邓子安假释的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邓子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5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5月23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1月12日、2011年1月18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邓子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子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0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邓子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子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子安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