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涵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莉莉与吴金水、陈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莉莉,吴金水,陈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760号原告郑莉莉,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吴金水,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美玉,女,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莉莉与被告吴金水、陈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莉莉以暂时无法向被告吴金水、陈美玉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莉莉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莉莉撤回对被告吴金水、陈美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郑莉莉负担。审 判 长  蔡林莉审 判 员  钟晓珍人民陪审员  郑莺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丽钦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