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钱光琴与刘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光琴,刘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房民初字第06735号原告钱光琴,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长青,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高,男,1984年2月9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西路102号。负责人崔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明,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钱光琴诉被告刘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钱光琴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光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光琴撤回对被告刘高、��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钱光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振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