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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30号原告张某,女,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母某某,男,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经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