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30号原告张某,女,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母某某,男,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经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