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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新疆宏得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周方剑退伙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宏得源投资有限公司,周方剑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3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宏得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包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中,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新疆宏得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刘晓红,女,汉族,1961年7月8日出生,新疆宏得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方剑,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代理人:陈克峰,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宏得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方剑退伙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新疆宏得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薛根富代审判员 胡卫国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