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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康某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4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某某,男,1983年10月29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万法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康某某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康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某某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梅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