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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育清与廖新民、李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育清,廖新民,李香,范丽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535号原告叶育清,居民。被告廖新民,居民,医师。被告李香。被告范丽花,医师。原告叶育清诉被告廖新民、李香、范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廖新民、李香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廖新民、李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范丽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廖新民、李香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25日,被告廖新民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2012年6月25日至2013年8月23日,约定月利率2%,上述债务由被告范丽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廖新民分文未还,被告范丽花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款系被告廖新民、李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新民、李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育清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范丽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廖新民、李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全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