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某公司、冉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武汉某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冉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83号原告胡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成诚,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某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某,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冉某,男。原告胡某甲诉被告某公司、冉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远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成诚、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某、被告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冉某组织原告胡某甲为被告武汉某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包的阳新县兴国镇盛世名宅、安保花园、白杨中学旁还建楼、双港饲料厂以及富池镇的黄石翔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施工工作,约定原告日工资为220元,共工作58天,上述消防工程施工结束后,二被告并未支付原告劳务费,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胡某甲劳务费12,760元整;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是谁本公司不认识,原告陈述的项目中本公司只有两个,就是黄石翔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阳新县盛世名宅这两项与冉某签订了施工协议。这两项协议已经完工,根据协议,本公司该付给冉某的工钱均已付清。反之,冉某没有按时按协议履行完施工工程,本公司另请了施工队来施工,支付了相关的施工费。这两份协议没有公司的公章。本公司实际与冉某发生转账往来是从2013年6月开始。盛世名宅在2014年春节前已支付20,000元现金给冉某,冉某此后没有来盛世名宅施工了。被告冉某辩称,被告冉茂刚欠原告的劳务费是事实,但被告冉茂刚给某公司打工的,被告冉茂刚组织人员为某公司施工,因某公司没给付工程款,所以冉茂刚没有钱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被告某公司与被告冉某签订了某公司承包的黄石翔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消防工程中的消火栓安装及调试项目《施工协议书》,同日,双方亦签订了某公司承包的阳新县兴国镇东坡路“盛世名宅”消防工程中的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安装调试项目《施工协议书》,两份协议均约定了工程造价、承包及取费方式、进度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冉某组织原告胡某甲等人对该两项工程进行施工,约定原告每日工资180元。2014年1月19日,经结算原告在上述两项工程及被告冉某另外承包的阳新“安保花园”、“白杨中学旁还建楼”、“双港饲料厂”工程中共工作58天,被告冉某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胡某甲劳务费12,760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付清。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冉某催讨劳务费无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劳务费12,760元。另查明,被告某公司自2013年6月1日至同年9月26日6次通过银行向被告冉某转账14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冉某与被告某公司所签订的两份消防工程《施工协议书》属于消防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协议,二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冉某在获得劳务分包项目后组织原告胡某甲等进行施工并按日工资220元的标准计算报酬,双方所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作为雇主的被告冉某应当按照已经结算并出具欠条的数额向原告支付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冉某支付其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冉某辩称某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其无钱支付原告的辩解,与某公司已支付其工程款的事实不符,且被告某公司与被告冉某属劳务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调整,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以被告冉某无消防安装资质要求被告某公司连带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冉某欠原告胡某甲劳务费12,76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冉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120元。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1541010400025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汪远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