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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林虎刘树和、薛志、于成、赤峰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虎,刘树和,薛志,于成,赤峰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林虎,男。委托代理人郑云龙,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和,男。被告薛志,男。委托代理人崔占禄,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成,男。被告赤峰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大街北宝山路东。法定代表人邢海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佩然,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虎诉被告刘树和、薛志、于成、赤峰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林虎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虎负担。审 判 长  吴学刚审 判 员  杨艳松人民陪审员  张福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