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池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肖兴德与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崔伟军、夏玲姜、王兵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兴德,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崔伟军,夏玲姜,王兵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肖兴德,男,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杜牡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伟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夏玲姜,妇,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兵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池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崔伟军、夏玲姜、王兵海银行存款28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