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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李孝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李孝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102号申请人张建国,男,生于1973年10月,住南召县留山镇玲珑村。被执行人李孝典,男,生于1958年8月,住南召县留山镇油坊村。申请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李孝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1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审判员  吴广勇审判员  褚青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