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行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中堂与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菏行终字第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中堂。委托代理人:周旭亮,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维俊,市长。委托代理人:高翔,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征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垂景,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中堂因诉一审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定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院���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定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姚长河审 判 员 李胜力代理审判员 庞 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继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