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牟奇莲与牟奇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奇莲,牟奇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024号原告牟奇莲。委托代理人余东,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牟奇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奇莲与被告牟奇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奇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牟奇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