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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9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海南衍信律师事务所与海南七仙岭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衍信律师事务所,海南七仙岭森林公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969-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衍信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林如锦,主任。被执行人海南七仙岭森林公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南衍信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海南七仙岭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