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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201号上诉人张伟,男。上诉人张伟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3825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杨建国、法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上诉人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伟在一审起诉称,2005年北京市东钓鱼台建设项目部在东钓鱼台进行拆迁工作。我认为其拆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时与80岁的老母亲一起生活,由于拆迁环境差,补偿标准低,签署协议保证不了我的权益,只能在外租房居住近两年。由于母亲身体每况愈下,迫切需要舒适的生活环境,不得已与拆迁方签订协议,该行政案件以我的撤诉结案,而撤诉不是我的本意。其拆迁通知称是国家重点科研综合项目与事实不符,现状证明其建筑为军委官员住宅及商品房非公共利益,我认为,我与东钓鱼台项目部实为商业买卖关系,应依据《合同法》予以解决。特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我与被告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对海淀区东钓鱼台2**号房屋重新补偿安置;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国家重点综合科研项目(军事工程)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的规定,我院对起诉人张伟的起诉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张伟的起诉不予受理。张伟对一审法院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张伟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其拆迁通知并未出现“军事工程”字样,所谓“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工程,实为居住生活之处,未表明为军事秘密。海淀区法院在拆迁过程中充分行使了管辖权,给老百姓造成极大伤害。老百姓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便无管辖权,其裁判理由上诉人无法接受。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准予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国家重点综合科研项目(军事工程)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起诉人张伟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决定予以维持。上诉人张伟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昝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