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商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行与徐忠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行,徐忠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1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行,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人民中路202号。负责人柯建俊,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严卫东,(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徐忠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行与被告徐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汝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柯雅、人民陪审员商庆鹤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汝群代理审判员 柯 雅人民陪审员 商庆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茜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