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存德与国网安徽阜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德,国网安徽阜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20号原告:张存德,男,193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国网安徽阜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南县。法定代表人:朱世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立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雪竹,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德诉被告国网安徽阜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