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和太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泰鑫达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和太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泰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1968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2870-7.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和太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W4-B-9层901。组织机构代码:75483043-0.法定代表人:周立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泰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开发区腾飞路9号9门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480387-0.法定代表人:魏仲贵,职务经理。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天津开发区和太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泰鑫达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8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和太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泰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从我申请执行人方承租起亚牌汽车一辆(发动机号B5034379)予以查封或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爱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玉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