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立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立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884号罪犯胡立军,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1)雨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立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已缴纳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立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立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立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代理审判员严新龙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汤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