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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夏×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1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男,1965年11月24日。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2月9日被羁押,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珊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7日,被告人夏×通过向本市海淀区沄沄国际大厦附近寄送快递的方式,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居民身份证一张。经鉴定,该居民身份证系伪造。2015年2月9日,被告人夏×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夏×的供述,证人赵×等人证言,居民身份证及通话记录照片,身份证检验报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被告人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故意犯罪,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凯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