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开明与康定华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明,康定华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开明,男,锡伯族,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康定县炉城镇光明路*号。被执行人康定华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康定县东关海船石。法定代表人乔立,该公司执行董事。李开明申请执行康定华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开明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开明撤销执行申请,依法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明平审判员  徐 波审判员  邓 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昭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