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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0年8月28日生。被告杨某,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生。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审判员  张文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