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0年8月28日生。被告杨某,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生。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审判员 张文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