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执字第6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纪辉师与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辉师,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627-0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纪辉师,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泳宏,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纪辉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0,721.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纪辉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肖志军审++判++员+张松柏审++判++员+何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高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