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阆执字第5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雪珍申请执行章光跃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农信社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珍,章光跃,李仕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517-5号申请执行人刘雪珍,女。被执行人章光跃,男。被执行人李仕贵,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雪珍与被执行人章光跃、李仕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仕贵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阆执字第517-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仕贵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宁分社(账号/卡号:)的账户予以了冻结。现因被执行人李仕贵已与申请执行人刘雪珍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刘雪珍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李仕贵的银行账户冻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仕贵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宁分社(账号/卡号:)的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中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