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任成平与月山乡青杠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成平,苍溪县月山乡青杠村村民委员会,魏开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任成平,男,生于1962年8月1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苍溪县月山乡青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兆贵,村长。第三人魏开俊,男,生于1967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成平与被告苍溪县月山乡青杠村村民委员会、魏开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成平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