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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冯某1与冯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冯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冯某1,男,2001年9月24日生,汉族,学生,住确山县。法定代理人董某,女,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系原告冯某1母亲。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2,男,196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冯某1与被告冯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记员陈尚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