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冯某1与冯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冯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冯某1,男,2001年9月24日生,汉族,学生,住确山县。法定代理人董某,女,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系原告冯某1母亲。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2,男,196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冯某1与被告冯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记员陈尚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