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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袁英姿与王贯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英姿,王贯友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英姿,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时瑞,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贯友。委托代理人颜长林,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英姿因与被上诉人王贯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英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英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英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袁英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赵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淑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