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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娟与被告高国强、金宝昌、刘英、项风影、王海燕、张红燕、张红梅、李国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娟,高国强,金宝昌,刘英,项风影,王海燕,张红燕,张红梅,李国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陈丽娟,女,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新城街水塔新村****单元302窒。被告:高国强,男。住开原市新城街。被告:金宝昌,男。住开原市新城街。被告:刘英,男。住开原市新城街。被告:项风影,女。住开原市新城街。被告:王海燕,女。住开原市新城街。被告:张红燕,女。住开原市新城街。被告:张红梅,女。住开原市新城街。被告:李国瑞,男。住开原市新城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娟与被告高国强、金宝昌、刘英、项风影、王海燕、张红燕、张红梅、李国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高国强、金宝昌、刘英、项风影、王海燕、张红燕、张红梅一次性给付原告20000.00元。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娟撤诉。诉讼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显华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娇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