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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初字第0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晓勇与何开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勇,何开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2629号原告陈晓勇,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号附**号,身份证号码5102221955********。被告何开华,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鱼洞街道,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9********。原告陈晓勇与被告何开华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晓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巴法民初字第02629号案件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勇承担(已交纳)。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锐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