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157号原告马某某,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凌源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梅芝元,1952年5月8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盖州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保安。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绍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芷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