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慈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陆秀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秀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慈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国永。委托代理人:郑伟。委托代理人:胡建迪。被告:陆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秀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计2940元,由原告慈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