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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嘉兴市嘉仪网络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嘉仪网络有限公司、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嘉兴市嘉仪网络有限公司,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徐张斌,张好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法定代表人:邹霞。被告:嘉兴市嘉仪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张斌。被告: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永良。被告:徐张斌。被告:张好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被告嘉兴市嘉仪网络有限公司、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徐张斌、张好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顾德忠审 判 员  陈明源人民陪审员  茅菊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美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