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执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秦文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秦文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建设街。委托代理人路志民,男,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建设街。被执行人秦文献,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临泉县韦寨镇彭营行政村彭营前村。张秀英与秦文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秦文献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秦文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