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粟坤、张青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粟坤,张青,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通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坤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74号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艾杰。被申请人:粟坤。被申请人:张青。被申请人: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古南街道通惠街。法定代表人:粟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通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新兴村上坝。法定代表人:粟坤。被申请人: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工业园区食品园。法定代表人:粟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白石村黄家岩。法定代表人:李海。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粟坤、张青、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通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坤矿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称:2014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粟坤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申请人粟坤向申请人借款6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被申请人张青、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通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坤矿业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仅归还本金279.5万元。现申请人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360万元的财产。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粟坤、张青、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通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坤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