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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审判员  李海岭审判员  吴文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振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