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审判员 李海岭审判员 吴文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振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