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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罗琼英与白容、鲁顺兵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琼英,白容,鲁顺兵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359号原告罗琼英,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粮农。委托代理人白华琼,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务工人员。(系原告罗琼英之女)委托代理人任秀国,梓潼县潼城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容,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粮农。被告鲁顺兵,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务工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琼英与被告白容、鲁顺兵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琼英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琼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琼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琼��负担。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