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良与被告顾孝先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良,顾孝先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00569号原告赵玉良。委托代理人巴信杰,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孝先。原告赵玉良与被告顾孝先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波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被告顾孝先于2015年1月25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急性心肌梗死死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已经于原告起诉前因病去世,被告主体已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玉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