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272号原告贾某某,女,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月来审 判 员 张文良人民陪审员 王红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翼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