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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272号原告贾某某,女,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月来审 判 员  张文良人民陪审员  王红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翼飞 来源:百度“”